移民问题:我多年前,使用了其他人的假护照,入境美国,并嫁给了美国公民,我们有了三个孩子。到目前为止,没有刑事犯罪纪录,没有被移民局抓过,请问,我能否申请2013年3月4日开始的临时性非法滞留豁免(I-601A)?
胡律师回答:不符合。原因如下:
临时性非法滞留豁免(I-601A)是为了缩短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境外申请移民签证的等待时间而发布的新法案,2013年3月4日开始生效。申请条件如下:
1. 申请人目前人在美国;
2. 申请人17岁或以上年龄;
3. 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
4. 是经批准的I-130或/I-360亲属移民归类申请的受益人;
5. 该归类申请已经在美国国务院待审,申请人已经缴纳移民签证申请费;
6. 能够证明申请人如果被拒绝入境美国,将对身为美国直系亲属的父母或配偶造成极端困难;
7. 在美国境内递交该临时性非法滞留豁免(I-601A)申请,并按指纹等;
8. 没有被国务院安排在2013年1月3日前移民签证面试;
9. 除了在美国一次性非法滞留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而导致的三年不能入境美国或在美国一次性非法滞留一年以上而导致的三年不能入境美国以外,不存在其他不予入境美国的情况。
不能递交该申请的情况如下:
1. 不符合任何一项上述条件;
2. 申请人有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待审申请;
3. 申请人目前处于驱逐出境的程序中;
4. 申请人有被驱逐出境的最终判决、或恢复过去驱逐出境的决定;
5. 国务院最初对申请人移民签证面试安排在2013年1月3日前,尽管申请人取消了该面试、或没有参加面试、或重新安排了面试时间;
6. 申请人不能证明如果拒绝该豁免申请,将会导致作为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极端困难;
7. 美国移民局有理由认为在申请人申请移民签证的时候除了非法滞留外的存在其他不予入境的情况(详见本人另一篇文《不予入境与豁免》)。
基于上述规定,上述案例不符合临时性非法滞留豁免(I-601A)的原因是申请人存在除了非法滞留以外的其他不予入境的情况,即她用假护照入境美国就违反了美国移民法有关入境的法律规定(或有文件欺诈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不予入境的情况之一。如果申请人说如果我自己不说我是持假护照入境的,当年也没有按指纹的情况,我能否试试呢?这样就构成了使用一种欺诈行为掩饰另一种欺诈行为,如果被查证,将会带来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可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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